中国翻译协会章程

2007/9/6 15:17:39来源: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 刘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翻译协会,简称中国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

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宗旨是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团结全国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2. 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4.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5.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7. 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书籍,宣传翻译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团体、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单位会员指中央机关、省、区、市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2. 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 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入会申请;

    3. 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 执行本会的决议;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六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建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常务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9.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是本会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设定。

      第三十一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委员会须按照本会的章程制定其活动规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照活动规则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7日第5届全国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军队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执行本章程的同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军内社会团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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