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翻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外文职改字[2020]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范围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各省部级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可根据《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外文职改字[2020]4号)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开展本部门(地区)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翻译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因材施教。把握翻译行业发展趋势和翻译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翻译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二)注重实践。注重提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翻译实践能力和解决翻译实际问题的能力,改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加强高层次翻译人才培养。
(三)创新方式。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体系,创新教育内容、方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激发继续教育机构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鼓励翻译继续教育机构利用新媒体、新技术,通过远程在线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面向全国范围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在线继续教育通过全国翻译人才评价网进行。
第五条 翻译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全国翻译人才评价网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相关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翻译继续教育机构的课程应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技能训练等内容。其中,关于翻译政治素养和法律法规、关于翻译职业道德的课时应各不少于10个学时,关于翻译行业发展、翻译前沿技术、翻译历史的课时应各不少于2学时。与翻译无关的课程不得计入翻译继续教育学时。
翻译继续教育机构课程授课讲师需具备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授课内容不得低于所有授课内容的70%。
翻译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前应将课程明细通过全国翻译人才评价网提交审核并予以学时兑换公示。翻译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兑换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累计不超过48学时。翻译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学习获得经公示后的学时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纳入全国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
第七条 参与翻译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线下继续教育的人员,仍需参加全国翻译人才评价网提供的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含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警示案例等,不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线下继续教育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组织社会培训的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具备承担与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制定有关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六)参加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授课的老师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70%;
(七)课程应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理论政策学习、翻译从业人员的政治观、翻译从业人员的世界观、翻译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翻译伦理与职业道德、翻译学理论、翻译技术、翻译行业与发展、跨文化交流知识和能力培养、翻译前沿科学、翻译技巧与能力、职称晋升辅导、不良翻译警示案例等。
第九条 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线上继续教育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搭载平台;
(二)总课程不少于100学时;
(三)业务类课程的授课人需具备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授课人总数的70%;正高级职称人员授课内容不得低于所有授课内容的70%。
(四)课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党和国家有关理论政策学习、翻译从业人员的政治观、翻译从业人员的世界观、翻译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翻译伦理与职业道德、翻译学理论、翻译技术、翻译行业与发展、跨文化交流知识和能力培养、翻译前沿科学、翻译技巧与能力、职称晋升辅导、不良翻译警示案例等。
(五)课程素材应及时更新,每年更新内容不少于20%。近3年的素材不少于50%。
第十条 从事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队伍,应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应选聘翻译实践领域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要建立、完善师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担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采取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借继续教育之名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翻译继续教育机构应按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需取得收费许可方可从事翻译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应按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复的价格进行收费;其他采用市场定价方式从事翻译继续教育的机构原则上每课时不应超过60元人民币。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将能证明满足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 cattiproject@catti.net.cn,审核通过后的机构名单将在全国翻译人才评价网 (http://www.catticenter.com)公布。